为做好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管理工作,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上一学年无违纪记录,即未受过学校通报批评或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不良诚信记录);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原则上,上一学年无不及格学科);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的认定结果为依据)。
二、资助标准与名额分配
1.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分为3档。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为基准,将教育部下达的名额分配至各学院。
三、申请与评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1.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委员会的领导下,评审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安排,各学院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分党委领导具体负责;
3.各学院在限额内根据评选条件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的候选人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的候选人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院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后,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委员会评审,并按时将评审结果报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未获得其他大额资助的),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助学金发放与管理
1.学校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2.学校将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
3.各学院要引导获奖学生合理使用助学金。在本学年内,受助学生中有违纪行为或不恰当消费行为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并暂停直至追回已获得的资助。
2007年6月 制定
2013年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