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和《西南财经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做好我校2021年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工作,现将本次补偿代偿申请材料报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材料
(一)毕业生向学院提交的申请材料
1.毕业生本人填写的纸质版《附件一: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2份,学院签字盖行政章即可,其他部门盖章均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办理);毕业生填写电子版《附件四:基层就业学费补偿申请汇总表》
2.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2份,签订的服务年限须在3年及以上);
3.本人签字确认的就业证明(2份);
4.如有二次分配工作,需提供本人签字确认的有关证明材料或二次分配证明(2份,该材料须由用人单位和其上级主管部门都加盖公章);
5.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6.在校期间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的(含生源地和校园地贷款),请提供贷款合同复印件1份。
7.请仔细阅读本通知最后的“填写说明”,严格按照要求填写。以上纸质版材料请在5月28日前交通博楼B111(A)王思涯老师处,电子版附件四请在5月28日前发送至邮箱123978989@qq.com(文档名和邮件名均命名为“姓名+学号+基层就业补偿/贷款代偿”)
注: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就业证明及二次分配证明也可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载专区下载。
(二)学院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的材料
1.请按要求填写《附件二:2021年毕业生基层就业第一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汇总表》并加盖学院鲜章(注:附件二中包含两张表);
2.请学院按要求严格审核学生材料并按汇总表顺序整理的各毕业生申请材料。
二、报送方式及时间
(一)报送方式
请将纸质申请材料及汇总表交至学生活动中心207办公室,电子版汇总表通过办公信息网发送至学工部阿尔达克。
(二)报送时间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收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4日。
三、注意事项及说明
(一)工作年限规定
三年以上(含三年)。由于政策规定无法签订三年以上工作协议的,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由就业单位提供政策文件名称、文件印发单位及签订工作协议方面的有关限制内容;
2.毕业生需要书面承诺三年内不能离职离岗,换岗应根据就业单位需求调整,就业单位对承诺书盖章确认。
无论何种情况(如公务员、选调生等),凡是工作派遺文件中,基层工作期限不满三年的,均不予批准。
(二)补偿代偿标准
毕业生只能申请一种方式的补偿代偿资金,即在选择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时,不能选择教育期内某些年份申请学费补偿,其他年份申请贷款代偿,反之亦然。
如选择贷款代偿,若学制期内只获得一期贷款,只能申请获得这一期贷款代偿。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就高选择学费补偿还是贷款代偿。
(三)工作地点要求
1.“东部地区”除特殊情况外不予批准
工作地点位于东部地区的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9省(直辖市)的不予批准。对以下特殊情况,即虽工作单位位于东部地区,但实际工作岗位位于中西部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及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的给予批准。在海上作业的给予批准,但应提供工作船名或工作平台名称。
2.“中西部地区”工作地点要求
中部地区包括河北省、山西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海南省10个省;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1)在“地级市辖区”工作的
实际工作地点位于地级市辖区内街道、区政府驻地乡(镇)不予批准;工作地点位于辖区内非区政府驻地乡(镇)符合工作地点要求,是否批准,视工作岗位情况而定。
(2)在“省直辖县、地级市辖县、县级市(以下统称县)”工作的
实际工作地点位于县政府驻地乡、镇、街道,从事以下工作行业的给予批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派出所,医疗卫生、农村中小学、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文化站、企事业单位等,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3)在“行政区划不明确”地区工作的
去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垦区等单位就业,应确定具体工作连队或生产农场:工作地点位于乡(镇)的监狱等单位,需提供工作地点情况说明:铁路派出所应提供巡线证明:西部地区沙漠、戈壁地区等,应提供附近行政区划名称。
(4)在“国家级新区”工作的
实际工作地点位于中西部地区的重庆两江新区、兰州新区、陕西西咸新区、贵州贵安新区、四川天府新区、湖南湘江新区、云南滇中新区、哈尔滨新区、长春新区、江西赣江新区、河北雄安新区等11个国家级新区,不予批准。
(5)在“西藏地区”工作的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所属街道及堆龙德庆区东嘎镇、达孜区德庆镇属拉萨市城区,不予批准。西藏自治区其他地区均符合补偿代偿工作地点要求。
(四)工作岗位要求
1.关于“非艰苦行业”
从事金融、通讯、烟酒(原材料种植工作除外)、机场工作、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工作的,视为非艰苦行业,不予批准。
2.关于“非县以下基层单位”
到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以及高等学校等单位工作的,为非县以下基层单位,不予批准;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为非县以下基层单位,不子批准。
3.关于“涉密单位”
符合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条件的涉密单位,经学生本人承诺、单位确认,给予批准。
(五)申请材料需真实、准确、完整
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涉及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因此学院(中心)在报送时应强调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规范和翔实。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毕业生,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补偿代偿资格;对提供证明材料缺失不全的毕业生,学院(中心)应通知学生及时补齐相关证明后再行上报,不能补齐的不予报送。
(六)申请表、汇总表填表说明
1.政治面貌:选填中共党员、共青团员或其他。
2.民族:选填汉族、藏族、回族等。
3.毕业时间:填写实际毕业的年份和月份,格式:2020-06。
4.学历及学制:填写取得的“最后学历”及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格式:本科4年、本科5年、硕士2年、硕士3年、博士3年等。
5.就业单位名称: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应填写实际工作的二次接收单位名称。
6.就业单位详细地址:填写实际工作地点地址,按“…省(区、市)…市…县(市、区)…镇(乡)…村”顺序填写,尽可能落实到乡镇一级;在新疆建设兵团农牧团场就业的,应尽量把实际工作地点落实到连(队);海上石油平台应在备注栏填写平台名称;远洋航海需在备注栏填写船名;有特殊情况的可在备注栏补充说明。
7.应缴纳学费金额、实际缴纳学费金额、贷款本金金额、贷款起止时间、申请补偿/代偿金额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填写。
8.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助学贷款但选择补偿学费的毕业生,请汇总至“学费补偿汇总表”,申请贷款代偿的请汇总至贷款代偿汇总表。
附件一:学费和国家贷款代偿申请表.doc
附件二:二次分配证明.docx
附件三:就业证明.doc
附件四:基层就业学费补偿申请汇总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