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学国家重点学科(2007)

关于开展2023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特别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
2023-10-13

2023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特别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将于近期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对象

我校在籍且基本学制年限内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全脱产学习),同时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参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品德优良,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在评选期内未受到违纪处分或所受处分已解除;

(二)学习勤奋刻苦,科研能力强,在评奖学年期间无课程成绩不及格、补考、旷考或缓考等记录;

(三)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三、奖励类型及要求

(一)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1.普通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标准及比例:

类别

等级

额度(元/生·年)

第一学年

第二(三)学年

资助比例

资助比例

科学学位研究生、法律硕士(非法学)

一等

10000

30%

20%

二等

7000

40%

35%

三等

4000

30%

30%

专业学位研究生

一等

12000

30%

20%

二等

9000

40%

35%

三等

5000

30%

30%

2.“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标准及比例:

类别

等级

额度(元/生·年)

评定条件

科学学位研究生、法律硕士(非法学)

一等

10000

本专业排名进入前30%,且满足学业奖参评条件

二等

7200

满足学业奖参评条件

专业学位研究生

一等

12000

满足学业奖参评条件

3.援藏计划等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的特殊工作要求:

援藏计划、单考生、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项目管理全脱产学习专业硕士研究生,在入学时将人事档案转入我校且递交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开具的同意该生全脱产学习证明的,可参评学业奖学金。工商管理硕士(MBA)全脱产学习硕士研究生由所在学院(研究院)按不低于学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标准予以资助。

4.硕博贯通研究生(含光华博士创新项目)学业奖学金的特别说明:

硕博贯通研究生项目(含光华博士创新项目)硕士阶段,两个项目研究生均获得一等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因考核未通过的“硕博贯通”研究生(含光华博士创新项目),符合学业奖学金评定条件的,其第三年学业奖学金为硕士研究生二等学业奖学金。

(二)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1.参评对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博士研究生,同时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奖学金标准:10000元/年。

(三)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与各阶段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同步进行,凡获得2023年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均获得相应的国家助学金。

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6000元/年,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15000元/年,按月发放。

(四)硕博连读(博士)特别奖学金、优秀博士生特别奖学金、硕博贯通研究生(含光华博士创新项目)特别奖学金

1.硕博连读(博士)特别奖学金:硕博连读项目博士生获得12000元/年的特别奖学金;

2.优秀博士生特别奖学金:奖励金额为12000元/年,由各学院(研究院)按不超过普通全脱产博士研究生年级的10%人数申请,申请“优秀博士生特别奖学金”的博士生必须至少满足《西南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毕业科研成果基本要求》所提标准;

3.硕博贯通研究生(含光华博士创新项目)特别奖学金:硕博贯通研究生(含光华博士创新项目)学生第1、2年奖学金金额为6000元/年。硕博贯通研究生第3年至第5年奖学金金额为15000元/年。“光华博士创新项目”学生第3年至第5年奖学金金额为21000元/年;

4.直博生特别奖学金:自2022级直博生开始,在基本学习年限内获得15000元/年的特别奖学金,分流为硕士研究生的,按照硕士研究生进行评定。

四、评定工作时间安排

10月12日-15日,学院清理本单位学籍异动情况,确定各年级在校生人数及名单;根据本单位评定细则的工作要求,收集汇总学生评定材料。

10月16日,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学院确定的在校生基础数据,分配各学院各年级学业奖助金计划并下达到各单位。

10月16日-10月27日,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学业奖助金评定计划,组织实施本单位奖助金评定工作,确定本单位奖助金获得者名单,并在本单位主页公示奖助金评定结果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研究生奖助金评定系统中提交评定结果,并将获奖学生名单纸质版签字盖章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备案。

五、其他事项说明

(一)对硕博连读博士生、硕博贯通研究生(含光华博士创新项目)建立“特别奖学金”退出机制,如硕博连读博士生、硕博贯通研究生(含光华博士创新项目)退出相应硕博连读或硕博贯通项目,取消特别奖学金获得资格。

(二)学生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学院答复后,学生仍有异议的,应在学院答复之日起5日内,向学生工作部(处)提出书面申诉。办公地址:学生活动中心205。联系电话:任老师87092986,叶老师87092102。

学生工作部(处)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