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西南财经大学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做好我校2022年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将本次补偿代偿申请材料报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材料
(一)毕业生向学院提交的申请材料
1.毕业生本人填写的《附件一: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2份,学院签字盖行政章即可,其他部门盖章均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办理);
2.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2份,签订的服务年限须在3年及以上);
3.本人签字确认的就业证明(2份);
4.如有二次分配工作,需提供本人签字确认的有关证明材料或二次分配证明(2份,该材料须由用人单位和其上级主管部门都加盖公章);
5.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6.在校期间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的(含生源地和校园地贷款),请提供贷款合同复印件1份。
7.请按要求填写电子版《附件四、五:2022年毕业生基层就业第一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汇总表》。
以上纸质材料于2022年11月20日前交36365路检测中心-官网(36365路检测中心)王思涯老师处,电子版汇总表于2022年11月20日前发送到邮箱123918989@qq.com(文档名和邮件名均命名为:姓名+2022年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注: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就业证明及二次分配证明可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载专区下载。
(二)学院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的材料
1.请按要求汇总《附件四、五:2022年毕业生基层就业第一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汇总表》并加盖学院鲜章(注:附件二中包含两张表);
2.辅导员严格审核学生材料并按汇总表顺序整理的各毕业生申请材料。
二、报送方式及时间
(一)报送方式
学院将纸质申请材料及汇总表交至学生活动中心207办公室,电子版汇总表通过办公信息网发送至学工部阿尔达克。
(二)报送时间
鉴于疫情等因素,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收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30日。
三、注意事项及说明
(一)工作年限规定
三年以上(含三年)。由于政策规定无法签订三年以上工作协议的,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由就业单位提供签订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中,服务年限方面的规定;
2.毕业生需要书面承诺三年内不能离职离岗,换岗应根据就业单位需求调整,就业单位对承诺书盖章确认。
无论何种情况(如公务员、选调生等),凡是工作派遺文件中,基层工作期限不满三年的,均不予批准。
(二)补偿代偿标准
毕业生只能申请一种方式的补偿代偿资金,即在选择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时,不能选择教育期内某些年份申请学费补偿,其他年份申请贷款代偿,反之亦然。
如选择贷款代偿,若学制期内只获得一期贷款,只能申请获得这一期贷款代偿。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就高选择学费补偿还是贷款代偿。
(三)补偿代偿的金额上限
1.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
每人每年补偿代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2000元,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不足12000元的,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补偿代偿。补偿代偿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确定。
1. 研究生
每人每年补偿代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6000元,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不足16000元的,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补偿代偿。补偿代偿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确定。
(四)工作地点要求
1.区域范围
学生就业的工作地点区域包括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等,其中“国家级新区”不包含在内,具体区域范围如下:
序号 |
省 (区、市) |
分类 |
全部区域符合 |
部分区域符合 |
全部 区域 不符合 |
备注 |
1 |
河北 |
中部地区 |
|
是 |
|
其中雄安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不符合 |
2 |
山西 |
中部地区 |
是 |
|
|
|
3 |
吉林 |
中部地区 |
|
是 |
|
其中长春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不符合 |
4 |
黑龙江 |
中部地区 |
|
是 |
|
其中哈尔滨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不符合 |
5 |
安徽 |
中部地区 |
是 |
|
|
|
6 |
江西 |
中部地区 |
|
是 |
|
其中赣江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不符合 |
7 |
河南 |
中部地区 |
是 |
|
|
|
8 |
湖北 |
中部地区 |
是 |
|
|
|
9 |
湖南 |
中部地区 |
|
是 |
|
其中湘江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不符合 |
10 |
海南 |
中部地区 |
是 |
|
|
|
11 |
内蒙古 |
西部地区 |
是 |
|
|
|
12 |
广西 |
西部地区 |
是 |
|
|
|
13 |
重庆 |
西部地区 |
|
是 |
|
其中两江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不符合 |
14 |
四川 |
西部地区 |
|
是 |
|
其中天府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不符合 |
15 |
贵州 |
西部地区 |
|
是 |
|
其中贵安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不符合 |
16 |
云南 |
西部地区 |
|
是 |
|
其中滇中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不符合 |
17 |
西藏 |
西部地区 |
|
是 |
|
其中拉萨市城关区所属街道,堆龙德庆区所属街道,达孜区德庆镇,不符合 |
18 |
陕西 |
西部地区 |
|
是 |
|
其中西咸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不符合 |
19 |
甘肃 |
西部地区 |
|
是 |
|
其中兰州新区属于“国家级新区”,不符合 |
20 |
青海 |
西部地区 |
是 |
|
|
|
21 |
宁夏 |
西部地区 |
是 |
|
|
|
22 |
新疆 |
西部地区 |
是 |
|
|
|
23 |
新疆兵团 |
西部地区 |
是 |
|
|
|
24 |
北京 |
东部地区 |
|
|
是 |
|
25 |
天津 |
东部地区 |
|
|
是 |
|
26 |
辽宁 |
东部地区 |
|
是 |
|
其中鞍山、抚顺、本溪、锦州、营口、阜新、辽阳、铁岭、朝阳、盘锦、葫芦岛地区属于“老工业基地”,符合; 沈阳市康平县、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属于“艰苦边远地区”,符合。 |
27 |
大连 |
东部地区 |
|
是 |
|
其中瓦房店市属于“老工业基地”,符合 |
28 |
上海 |
东部地区 |
|
是 |
|
其中闵行区属于“老工业基地”,符合 |
29 |
江苏 |
东部地区 |
|
是 |
|
其中徐州、常州、镇江地区属于“老工业基地”,符合 |
30 |
浙江 |
东部地区 |
|
|
是 |
|
31 |
宁波 |
东部地区 |
|
|
是 |
|
32 |
福建 |
东部地区 |
|
|
是 |
|
33 |
厦门 |
东部地区 |
|
|
是 |
|
34 |
山东 |
东部地区 |
|
是 |
|
其中淄博、枣庄地区属于“老工业基地”,符合 |
35 |
青岛 |
东部地区 |
|
|
是 |
|
36 |
广东 |
东部地区 |
|
是 |
|
其中韶关、茂名地区属于“老工业基地”,符合 |
37 |
深圳 |
东部地区 |
|
|
是 |
|
特殊情况:我国海域各类岛屿属于“艰苦边远地区”。
2.基层单位
学生应在基层单位就业,实际工作地点按照区域类型以及位置划分如下:
区域类型 |
实际工作地点 |
是否符合 |
备注 |
不设区(县)的地级市 |
非市政府驻地乡(镇) |
符合 |
|
市政府驻地乡(镇) |
不符合 |
|
辖区内街道 |
不符合 |
|
地级市辖区(设乡、镇或街道) |
非区政府驻地乡(镇) |
符合 |
|
区政府驻地乡(镇) |
不符合 |
|
辖区内街道 |
不符合 |
|
省直辖县、地级市辖县、县级市(设乡、镇或街道) |
非县政府驻地的乡(镇、街道) |
符合 |
|
县政府驻地的乡(镇、街道) |
部分 符合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派出所、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符合 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符合 |
不设乡(镇、街道)的区(县) |
区(县)全域 |
符合 |
|
(五)工作岗位要求
1.“非艰苦行业”不予批准
从事金融、通讯、烟酒(原材料种植工作除外)、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工作的,属于非艰苦行业,不予批准。
2.“非县以下基层单位”不予批准
到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高等学校等单位工作的,不属于基层单位,不予批准。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在西藏、各类岛屿等特殊边远地区工作的
工作地点在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城关区所属街道、堆龙德庆区所属街道、达孜区德庆镇以外的其他所有地区),以及我国海域各类岛屿的,除从事非艰苦行业工作以外,均符合基层就业补偿代偿条件,予以批准。
(二)在“行政区划不明确”地区工作的
1.去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垦区等地区所在单位就业,应确定具体工作连队或生产农场,在申请时注明。
2.实际工作地点位于乡(镇)的监狱等单位,应提供工作地点情况说明。
3.铁路派出所应提供巡线证明。
4.在西部沙漠、戈壁等地区工作的,应提供附近行政区划名称。
5.在海上作业的,应由工作船舶或海上作业平台出具工作证明。
(三)其他特殊情况
1.工作单位位于东部地区,但实际工作岗位位于中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的县以下基层单位及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符合条件的,应提供实际工作地点情况说明。
2.涉密单位,符合条件的,应经单位确认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材料需真实、准确、完整
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涉及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因此各培养单位在报送时应强调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规范和翔实。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毕业生,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补偿代偿资格;对提供证明材料缺失不全的毕业生,各培养单位应通知学生及时补齐相关证明后再行上报,不能补齐的不予报送。
(五)申请表、汇总表填表说明
1.政治面貌:选填中共党员、共青团员或其他。
2.民族:选填汉族、藏族、回族等。
3.毕业时间:填写实际毕业的年份和月份,格式:2022-06。
4.学历及学制:填写取得的“最后学历”及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格式:本科4年、本科5年、硕士2年、硕士3年、博士3年等。
5.就业单位名称: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应填写实际工作的二次接收单位名称。
6.就业单位详细地址:填写实际工作地点地址,按“…省(区、市)…市…县(市、区)…镇(乡)…村”顺序填写,尽可能落实到乡镇一级;在新疆建设兵团农牧团场就业的,应尽量把实际工作地点落实到连(队);海上石油平台应在备注栏填写平台名称;远洋航海需在备注栏填写船名;有特殊情况的可在备注栏补充说明。
7.应缴纳学费金额、实际缴纳学费金额、贷款本金金额、贷款起止时间、申请补偿/代偿金额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填写。
8.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助学贷款但选择补偿学费的毕业生,请汇总至“学费补偿汇总表”,申请贷款代偿的请汇总至贷款代偿汇总表。
附件1: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doc
附件2:就业证明.doc
附件3:二次分配证明.docx
附件4:2022年本专科毕业生第一批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xls
附件5:2022年研究生毕业生第一批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xls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22年6月8日